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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幼儿综合 素质记忆口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湖北华图 | 2021-08-31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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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基本)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图图记忆小口诀:

  做教学,搞科研,参加进修促发展。

  教学生,有拿钱,职教会上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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