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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

未知 | 2021-09-30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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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宪法制度中具有自身特色的两项制度,下列对这两项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B. 自治区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C.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包括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终审权、独立的外交权

  22.【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A项,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故A项正确,排除。

  B项,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B项正确,排除。

  C项,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又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故C项正确,排除。

  D项,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又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澳门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所以说,特别行政区没有独立的外交权,故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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